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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协议出让公示 (公示文号:铁自然资矿〔2025〕4号)) ****关于******公司协议出让公示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市**县**江路37号 二、受让人 名称:******公司 场所:**省**市**县泉头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4MA0UNW4U8D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公司 开采矿种:水泥用**石 地理位置:**市**县泉头镇 面积:0.3230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X (起标高) | Y (止标高) | 矿体标识 | 面积标识 | | 1 | ****040.6919 | ****4836.5117 | | | | 2 | ****132.7357 | ****5229.5337 | | | | 3 | ****694.6604 | ****5352.4872 | | | | 4 | ****499.8570 | ****5408.2958 | | | | 5 | ****435.1630 | ****5339.4323 | | | | 6 | ****695.0614 | ****4948.6110 | | | | 388 | 280 | 1 | 1 | | 1 | ****564.6576 | ****5084.4872 | | | | 2 | ****517.6571 | ****4957.4861 | | | | 3 | ****273.3276 | ****4775.8346 | | | | 4 | ****195.6595 | ****5084.4930 | | | | 5 | ****362.6604 | ****5260.4925 | | | | 391 | 295 | 1 | 1 |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 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24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联系方式:024-****3257 六、其他内容 扩界的范围为原一、二、三采区夹缝及周边区域,扩界后,**由两个采区组成,总面积0.3230平方公里,其中一采区为原一、二、三采区及扩界区组成,面积0.2223平方公里,深部扩界标高为388米至295米调整为388米至280米;原四采区组成二采区,面积、标高均未改变,面积0.1007平方公里。 **开发利用情况:根据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按生产规模60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约为26.8年。 评估计算服务年限20年,计算动用可采**量:1164万吨。 本公示在自然**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本公示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