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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南****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瀚蓝(南****公司**区(**市、武****发电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其备案告知书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939吨/年、氨氮0.026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热电联产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3.该项目不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4.该项目落地于**区潭城街道回瑶村长后坪,不处****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按1.44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53吨/年、氨氮0.038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五、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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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