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火化设备采购(****)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玲
联系电话:/
授权人:周春玲
联系电话:**********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8****公司通过邮寄关于“****项目火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进行核实。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交付周期过短,与客观履行过程严重不符,将导致投标过程中虚假承诺、牺牲质量的严重后果。
答复:设定的交付周期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相匹配。本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中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确保交付期。招标本以择优而选,贵公司做不到,不代表所有人都做不到。交付周期的设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在多个技术参数项下标注了“▲”号,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测报告”,缺乏必要性与普遍性,涉嫌以技术条款指向特定产品或设置隐性壁垒。
答复:①本项目采购的火化设备及尾气净化设备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提供带资质认定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请提供),是为了确保设备原材料质量、核心部件性能及最终运行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并非对生产原材料和中间工艺过程的过度苛求,而是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履约风险的必要措施。②关于检测报告要求的普遍性:市场上多数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合规供应商,均能够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此类检测报告是供应商证明产品质量的常规文件,并非个别品牌或厂家专属,不存在变相指定品牌或产品、设置高技术壁垒的情形。③关于盐雾试验要求的合理性:火化机主体炉架虽为室内使用,但设备运行环境存在高温、潮湿及微量腐蚀性气体,对防腐性能要求较高。招标文件要求“50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后未发现锈蚀”,是基于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需求,是对结构件防腐性能的强化要求,并非超出实际需要的过高标准。常规合规防腐工艺通过合理优化完全可以满足该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人如有,可提供,即不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也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技术性能稳定性要求息息相关,不存在涉嫌以技术条款指向特定产品或设置隐性壁垒。贵公司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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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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