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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省级资金)LED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
地址:**省**市**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
地址:**县虎城大道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街道******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28层1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县永阳街道育才路26号办公楼一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市****公司出具证明从业人员38人)中,捏造制造商虚假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损失,请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市****公司****公司从业人员证****信息化局、****协会、******办公室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都说明**市****公司从业人员为38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市飞****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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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