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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袁凤良 (身份证号:****231981XXXXXXXX)
2023年7月28日,山****公司在我局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2025年11月7日,****总局****开发区税务局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山****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我局已对该申请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我局拟撤销山****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股东,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发区行政审批撤销登记申辩告知书》(综示晋开审(注)撤告〔2025〕1-1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即为送达。你可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示范区**开发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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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