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文 号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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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通告
镇政告〔2025〕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
(1)大坝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m;
(2)泄**管理范围:从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m;
(3)库区管理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996.43m)以内的水域。
2.保护范围
(1)大坝保护范围:大坝下游管理范围外延100m,左右岸管理范围外延50m;
(2)泄**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m;
(3)库区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水库
1.管理范围
(1)大坝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5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0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m;
(2)溢洪道管理范围:从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m;
(3)引水发电系统、户外升压站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15m。
(4)库区管理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498.46m)以内的水域。
2.保护范围
(1)大坝保护范围:大坝下游管理范围外延100m,左右岸管理范围外延50m;
(2)溢洪道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m;
(3)引水发电系统、户外升压站等建筑物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m。
(4)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300m。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用界址点位确定。
二、****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开采矿产**,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的;
(五)其他必须在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建房、开渠、挖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水库****水库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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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