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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第16号)
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理,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策性文件要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范围为全县二十五度以上,且土地类型为林地、草地和裸土地的陡坡地。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限制或禁止以下行为:
1.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
2. 禁止在荒山、荒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3. 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活动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禁垦范围,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控制水土流失。
违反本公告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成果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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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