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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1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县******社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及备案的函 | |
| 发文字号:陆政函〔2025〕4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
**县******社:
根据你报来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政府组****保障中心****中心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办理要求,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土地复垦及时限等,****村委、经营者协商后签订了用地协议。根据《自然**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县******社设施农业用****村委集体土地共计0.7490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7490亩(农用地0.7490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辅助设施用地0亩(农用地0亩,其中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使用期限截至2045年3月31日。
经过研究,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协议内容齐全,同意项目备案,请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未经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