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标段(**大型垃圾收运车及配套压缩箱)第一次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转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一标段(**大型垃圾收运车及配套压缩箱)(****)的招标文件进行如下答疑:
本项目收到某潜在投标人通过**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要求澄清”形式提出的《质疑函》,由于系统功能不支持对提问人进行单独答复,故将问题以答疑形式公开回复。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2.4 招标文件的异议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此《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0日发出提问,已逾期。标书代写
回答:****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不作为资格审查中实质性条款,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各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报名参加,依据实际环卫作业需要和项目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并不存在倾向特定投标人或产品的情形。制定技术要求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未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本项目技术参数符合合法合规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所提出的技术指标均围绕采购标的的功能和性能需求,未指定任何特定品牌、型号或投标人,不存在排他性条款,并非为某一家厂商“量身定制”。因此,参数设置没有倾向特定厂商或产品,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指向性技术要求。
其次,本项目技术参数未限制充分竞争,市场上有多家投标人可满足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行了认真的市场调研和论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参考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且具有代表性。在前期调研中面向多家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征询了产品技术信息,并参考了同类项目的历史采购数据,综合分析后确定了本项目技术需求且经过评审。调研结果表明,市场上至少有3家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厂商生产的车型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充分保障了项目的公开、公平竞争。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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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