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十大焦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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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撒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

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

答:对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交了响应文件后,说想再补充一下,可以吗

答:这种情形要以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关键点,如果是在截止时间前,那么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时间后就不可以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几次竞争性磋商后,都是只有一家符合要求,能不能直接就对这1家进行磋商

答:不行!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政府****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方式有几种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报价必须是三家吗

答:竞争性磋商项目不是必须3家才可以最后报价。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可以就供应商报价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附件 一、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管办、****中心、****中心、****中心的相关人员;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法律事务、监察审计等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


二、授课师资


1.参与财政部及其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政策制定的专家;


2.来自机关、****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权威专家。


三、培训内容


(一)依法采购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改革趋势: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整、建、促”三年行动方案;


3.最新制度:政府采购最新制度规定解读。


(二)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


1.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总局99号;


3.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判断;


4.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采购需求管理与中央深改方案要求;


2.采购需求编制实务;


3.采购实施计划与风险控制;


4.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如何做好需求管理。


****政府采购全流程事务


1.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原则与风险防范及审查要点;


2.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3.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规避、认定和应对措施;


4.采购人****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5.减少质疑、投诉和举报的措施及法律适用详解;


6.如何规避采购合同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案;


7.****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及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1.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2.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4.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至或终止;


5.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解决;


6.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解读;


7.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802号。


(六)如何处理供应商质疑处理和投诉


1.供应商质疑资格判断;


2.供应商质疑的时限、范围、事项及方式;


3.质疑函的审查和“受理”;


4.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程序和规则;


5.质疑答复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6.质疑答复与质疑答复法律文书写作;


7.供应商投诉资格、投诉期限与投诉范围;


8.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及规则;


9.投诉答复与投诉答复法律文书写作。


注:培训内容会根据新政策更新,按实际培训内容为准 !

四、时间及地点


2025年12月16日一21日 (16日报到) 地点: **


2026年 1月15日— 20日 (15日报到) 地点:**

2026年 1月22日—27日(22日报到) 地点:**

五、收费标准

1.培训费:3600元/人(含课程、场地、资料、午餐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齐138****2802(同微信)

邮箱:****@163.com

会务组电话:139****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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