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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3 1100 MADY GE8 087 | 建设单位法人:韩忠宇 |
| 韩忠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砖厂****砖厂院内)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砖厂****砖厂院内) |
| 经度:127.455513 纬度: 50.22339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5 |
| 爱区环审〔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 1100 MADY GE8 087001Q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3 1100 MADY GE8 0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23 1100 MADY GE8 08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200MA19C4J39K | 竣工时间:2025-02-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3-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4499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500m2,年拆解能力5000辆,其中拆解履带收割机1500台(其中半喂入750台、全喂入750台),拖拉机3000台、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200台、乘坐式插秧机300台等。该项目未设置食堂及宿舍,办公室采用电采暖。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500m2,年拆解能力5000辆,其中拆解履带收割机1500台(其中半喂入750台、全喂入750台),拖拉机3000台、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200台、乘坐式插秧机300台等。该项目未设置食堂及宿舍,办公室采用电采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报废农用车拆解 1、拆解的总体要求: (1)拆解报废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2)应按照农用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3)存留在报废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 95%。 (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 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2、拆解深度 本项目仅涉及农用车的拆解,各种物质基本上不进行进一步的拆分和处置,具体 如下: ①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 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因而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打孔销毁,作为废钢产品销售;前后桥和车架切割作为金属材料销售。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 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本项目对可以再制造的零部件进行出售,不可利用的零部件用剪切的方式将其破坏为废钢等。 ②蓄电池、尾气净化装置和各种电器从农用车上拆除后,不再进行拆解,将尽快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③拆解下的油箱、淋水箱、油管等零部件不进一步清洗。 ④对于拆解后的农用车外壳,不进行破碎处理,整体压扁外售。 3、拆解具体工序 (1)预处理 报废农用车主体拆解前,首先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预处理工作:拆除蓄电池;拆除废电容器;拆除尾气净化催化装置;排出残留的各种废油(发动机油、变速器油、离合器油、差速器油、制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风挡玻璃洗涤液);拆除空调器,收集农用车空调制冷剂;(此步骤为各部件直接整体拆解下来,整体送往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本企业不进行进一步精细拆解) | 实际建设情况:(一)报废农用车拆解 1、拆解的总体要求: (1)拆解报废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2)应按照农用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3)存留在报废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 95%。 (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 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2、拆解深度 本项目仅涉及农用车的拆解,各种物质基本上不进行进一步的拆分和处置,具体 如下: ①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 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因而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打孔销毁,作为废钢产品销售;前后桥和车架切割作为金属材料销售。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 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本项目对可以再制造的零部件进行出售,不可利用的零部件用剪切的方式将其破坏为废钢等。 ②蓄电池、尾气净化装置和各种电器从农用车上拆除后,不再进行拆解,将尽快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③拆解下的油箱、淋水箱、油管等零部件不进一步清洗。 ④对于拆解后的农用车外壳,不进行破碎处理,整体压扁外售。 3、拆解具体工序 (1)预处理 报废农用车主体拆解前,首先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预处理工作:拆除蓄电池;拆除废电容器;拆除尾气净化催化装置;排出残留的各种废油(发动机油、变速器油、离合器油、差速器油、制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风挡玻璃洗涤液);拆除空调器,收集农用车空调制冷剂;(此步骤为各部件直接整体拆解下来,整体送往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本企业不进行进一步精细拆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治理 解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装置(收集效率80%)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为99%)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 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设置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集气效率按80% 计,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收集的危废贮存库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80%)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治理 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初期雨水经过排水沟流入初期雨水池,经过隔油沉淀预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处理厂。 (3)噪声治理 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治理 生活垃圾委托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座椅等不可回收一般拆解产物(主要为废棉、麻织物、废海绵、废皮革等)委托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器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电子电器部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废旧轮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废旧玻璃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废制冷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钢铁精料、废有色金属、轻质材料、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外售至有资质企业;废油液、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废机油滤清器、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物、废防冻液、废电路板、隔油池油渣、废油箱定期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治理 解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装置(收集效率80%)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为99%)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 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设置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集气效率按80% 计,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收集的危废贮存库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80%)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治理 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初期雨水经过排水沟流入初期雨水池,经过隔油沉淀预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处理厂。 (3)噪声治理 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治理 生活垃圾委托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座椅等不可回收一般拆解产物(主要为废棉、麻织物、废海绵、废皮革等)委托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器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电子电器部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处置;废旧轮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废旧玻璃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废制冷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钢铁精料、废有色金属、轻质材料、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外售至有资质企业;废油液、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废机油滤清器、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物、废防冻液、废电路板、隔油池油渣、废油箱定期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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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96 | 0 | 0 | 0 | 0.01 | 0.01 | / |
|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 +15m高排气筒(DA002)+ 活性炭吸附装置 +15m高排气筒(DA00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废气主要为农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油液等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少量挥发的制冷剂废气和危废暂存罐废气。解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装置(收集效率80%)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设置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集气效率按80% 计,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收集的危废贮存库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由验收监测数据可知,验收监测期间,危废贮存库、拆解车间排气筒DA001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6.81~7.80mg/m3,排放速率为0.0062~0.0072kg/h。 拆解车间排气筒DA002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21.2~23.1mg/m3,排放速率为0.00205~0.00319kg/h。 根据监测结果,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由验收监测数据可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如下:下风向颗粒物的监测浓度为0.219~0.230mg/m3;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浓度为0.51~0.6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厂区无组织排放情况如下:非甲烷总烃监测最高浓度为0.97mg/m3,平均值为0.92mg/m3。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浓度。 |
| 供水、排水、供电依托 ****处理厂依托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供水、排水、供电依托 ****处理厂依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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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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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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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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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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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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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