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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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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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 知

各市(含**、****保障局,****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保障局《关于印发〈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9号)要求,对我省现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心脏植入式装置适配费”等1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微创手术”是指通过非传统正中切口进行开胸或腔镜手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胸骨切口、侧切口、腔镜入路等情况。

2.“再次手术”是指既往曾行心脏外科开胸或腔镜手术,因病情需要再次行心脏手术的情况。

3.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留取和送检的人力**和基本物质**消耗。

4.“基本物质**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常规心电图检查”等17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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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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