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液透析机和血液透析滤过机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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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12月12****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血液透析机和血液透析滤过机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核查情况
贵公司质疑核心事项:**九****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其声明的制造商“**山外山血液****公司”实际为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
二、事实依据与核查结论
(一)项目核心资格要求
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中型企业需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标书代写
(二)**山外山企业划型权威认定
经核查,**山外山血液****公司的企业划型已由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1.**市两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企业划型情况说明函》,明确依据2024年统计报表数据,该公司2024年平均用工人数655人、营业收入38909.1万元,符合工业中型企业标准。
2.该认**论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一致,且为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划型意见,具备法定效力。
****公司提出的异议说明
1.关于“合并从业人员1102人”:****公司年报合并人数,****公司从业人员,但企业划型应以统计部门认可的“平均用工人数”及主管部门核查数据为准,**两江新****公司核心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为655人,未超过中型企业1000人的上限。
2.关于“营业收入差异”:贵公司引用的年报营业收入为合并财务数据,而主管部门核查的38909.1****公司自身经营统计数据,符合工业中型企业营业收入<40000万元的标准。
3.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九****公司提交的声明函中,制造商从业人员687人、营业收入39383.49万元,与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基本一致,不存在“虚假声明”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认定以主管部门划型结论为准。
3.参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精神: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依据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制造商说明等评判资格真实性,仅有质疑人单方异议,不能直接否认合法有效的划型结论。
四、答复结论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山外山血液****公司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中型企业,**九****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原采购结果继续有效。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地址:****容州镇沿**街87号,联系电话:0775-****616)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附件:1. **市两江****委员会《企业划型情况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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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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