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5年度第五批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市薏****社区,土地面积约25126.67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94175、北纬25.404286。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中的茶园用地,调查地块目前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也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因此2025年11月5日**南**市****公司****公司(**恒创****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业单位,历史上或现状不存在或曾经存在过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被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本地块没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调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查处记录。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未出现污染事故,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存在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的可能,不涉及与**市现有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土地优先监管清单地块重合。相邻地块及1km范围内其他地块不存在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的可能。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情况,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可接受,可按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土壤现状能满足后续居住用地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