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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有关规定,凡在2025年11月30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扣留机动车的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大队接受处理(凭车辆行驶证、未上户车辆凭合格证、发票等有效证件),领取违法或事故车辆,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将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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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