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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把荷乡把荷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市**县城南办公区1栋
被投诉人 2 :**中旭达****公司
地址:****市玉洞大道云创谷3栋8层801-805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关于上述项目的《投诉书》一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向投诉人寄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并于2025年12月5日前将****机关。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9日签收《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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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