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报来《**新材料产业园****水厂工程项目办公、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 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59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市木圭镇金垌村的土地7546.28平方米,作为**新材料产业园****水厂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7546.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75.82平方米(乔木林地1312.62平方米、其他草地5854.84平方米、农村道路208.37平方米)、建设用地170.45平方米(采矿用地170.45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1312.62****林业局授权我局批复。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审核通过的《**新材料产业园****水厂工程项目办公、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要求报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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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