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审批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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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初稿)

发布日期: 2025-12-12 1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和《****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作为货物或服务采购的绿化类或景观类项目也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批。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以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均需县发改经信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并进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总投资达到《木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其规定报相关会议决策后实施。

对符合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适用范围的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畜禽粪污**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渠、提灌站、机耕道、农村供排水、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村庄建设项目,由分管行业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围绕发展所需和民生所向,动态提出本单位、本区域有建设需求的项目,******局进行规划和用地预对接,摸底拆迁需求后,将储备项目报送县发改经信局。县发改经信局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项目****政府****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在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前,县财政局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并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相关县级部门要充分做好项目论证,每年11月提出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报县发改经信局。年****政府****储备库中优先选择。

(二)县发改经信局牵头,****财政局、******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初步会审,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明确资金来源,筛选结果由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报县发改经信局汇总,县发改经信局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县发改经信局将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县领导、县长、县委书记研究,****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按《木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应提供相关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

(八)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县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前必须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说明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财政局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定程序。

1.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或纳入县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政府****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十七条 县发改经信局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原则上由县发改经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一)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县发改经信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如需实施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 ******局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二十二条 概算、****财政局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县发改经信局根据财政出具的评审报告批复项目投资概算。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资400****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前,****财政局开展项目经济性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章 项目调整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较大变更”情形,根据项目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县发改经信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以下权限决策后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1.增加投资5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执行。

2.增加投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执行。

3.增加投资 50 万元(含)以上不满 500 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增加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按以上程序决策后,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国务院规定的应当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条 达****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依法执行采购意向公开。

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的,可直接确定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经信局**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度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县政府,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审计、统计、人防等部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和概算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自查,停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储备库的组织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核准项目招标事宜,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等。

****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筹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控制价评审、工程变更和造价审查等。

****审计局****政府投资领域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等。

****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备案,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本领域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

****教体局、县**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环境局、县商务外事局、县文广旅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务局、****管理局、****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论证、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提出本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本行业领域工程变更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局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局、****环境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竣工验收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办理财务决算的,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责令改正,县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将上述内容列入审计重点进行关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该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分别纳入以下条款,在项目交(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规划编制、方案研究、可研编制除外)。存在工程延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应将中介机构违反合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30%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x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1/3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10%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5%以上不满20%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20%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预算编制单位。因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5%以上不满10%的,不支付30%的预算编制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未严格审查,经县有关部门或会议审议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20%的,不支付30%的监理费;超过施工合同价20%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县有关部门或会议审议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不满10%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经县有关部门或会议审议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过控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漏,导致增加造价在施工合同价2%以上的,不支付30%的招标代理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误而流标的,不予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或故意设置非实质性竞争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造成大量废标,影响公平竞争的,不予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不予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予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检测单位。因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或因检测单位出具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赔偿。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以上(一)至(八)款之规定,国家、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确定相关比例;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确定相关比例。对责任和比例界定有争议时,可提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或有关部门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100****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州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附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求

项目建议书

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投标范围、招投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问题要形**全篇章。同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分析报告;对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及审查,并纳入相关章节。

初步设计

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同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明确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部****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县发改经信局依据以上审查文件、评估意见对概算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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