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清单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联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8、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联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联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4、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5、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7、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联审)、
8、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9、权限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报单位自行工改系统打印。
3、申报材料
(1)、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3)、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管书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伴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 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9)、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容缺应递交书面承诺,明确在30日内或基础开工前完成该审查,如逾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件1份。
(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1份。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1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56
8、投诉电话:0796-****301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领取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3、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如图审合格书及图纸);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4)、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 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
4、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56
8、投诉电话:0796-****301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设定依据:
(1)、《****办公厅关于意见的函》,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2)、《****办公厅关于意见的函》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3)、《****办公厅 ****办公厅关****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三条,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建设部,****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报表》,领取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报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申报单位(人)自行工改系统打印。
3、申报材料
(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6)、消防产品清单;
(7)、第三方检测报告。
4、办理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56
8、投诉电话:0796-****301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1、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颁布,第210号修正)第四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3)、《**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并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派员现场勘察核实。
(5)、符合要求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6)、窗口电话通知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3、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5)、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7)、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者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8)、符合燃气安全的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9)、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0)、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1)、《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2、《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3)、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4)、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5)、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7)、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8)、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19)、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清单,提交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1)、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2)、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从业经历、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等证明,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取得的相关部门有效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
(25)、****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936
8、投诉电话:0796-****301
五、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一)第二十一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管理部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领取并提交《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派员现场勘察核实。
(5)、符合要求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窗口电话通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报材料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
(3)、**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原件1份。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给工作人员复印,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5)、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6)、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8)、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936
8、投诉电话:0796-****301
六、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1、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2)、《中华人民**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停止供水(气)申请审批表》,领取并提交《停止供水(气)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报材料:
(1)、《停止供水(气)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5)、应急方案,原件1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396
8、投诉电话:0796-****263
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领取并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原件1份。
(2)、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并且加盖单位印章。
4、办理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263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29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项目第34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永**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申请审批表》,领取并提交《永**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果受理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的书面的通知,如果受理的资料符合要求,应出具书面的申请表。
(3)、资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申请材料是否法定的,正规的资料,是否有虚假的、伪造的、非正规的材料。
(4)、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永**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5)、窗口电话通知领取《永**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3、申报材料:
**:
(1)、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规划面积核准单)
易地建设: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规划面积核准单)
(4)、易地建设依据材料
(5)、易地建设费缴费单
4、办理期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006
8、投诉电话:0796-****301
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联审)
1、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窗口领取登记表
3、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
(3)、施工图审查备案单,原件一份。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联审)
1、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窗口领取登记表
3、申报材料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筑工程安生产条件审核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2份。
(2)、施工图纸,原件一份。
(3)、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含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方案),原件一份。
(4)、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原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一份。
(5)、****银行转帐(汇款)回单原件;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支付协议;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和承诺书,原件一份。
(6)、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选址意见书、用地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勘察报告,原件一份。
(7)、施工现场创优和安保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三通一平”及封闭管理;现场周边环境及临时设施,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三、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1、设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窗口领取表
3、申报材料
(1)、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
(3)、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工程结算文件,原件一份。
(5)、工程价款支付证明,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28
8、投诉电话:0796-****301
四、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登记——窗口领取登记表
3、申报材料
《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五、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1、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窗口领取表
3、申报材料
《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窗口领取表
3、申报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一份。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资质告知登记证;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明细表;
(4)、产品合格证;
(5)、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提供备查,复印件存档)。
4、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七、施工图审结果、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
1、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申请表——窗口领取审批表
3、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施工图审查备案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八、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1、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在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在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备案申请表——窗口领取审批表
3、申报材料
(1)、在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件二份。
(2)、变更原因,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56
8、投诉电话:0796-****301
九、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设定依据:
《**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2、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窗口领取审批表
3、申报材料:
(1)、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绿化、市政配套设施演说意见(地产开发项目)、供电、供水、燃气、****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必传)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人防建设验收备案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合同(地产开发项目)(必传)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8)、**消防、规划、****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意见、规划核实意见书、用地核实验收意见(必传)
(9)、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必传);
(11)、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必传);
(12)、施工许可证 (必传);
(1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必传);
(14)、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必传);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 (必传)
(提示: 需要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15)、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必传);施工单位授权书和承诺书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必传);五方主体验收意见
(1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必传);
(18)、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必传);
4、办理期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301
十、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设定依据:
《****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抗震勘察、设计和施工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市、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互通式立交桥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改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政府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2、办理流程:申请——受理——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窗口领取申请表
3、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2)、工程设计图纸原件一份。
4、办理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0796-****269
7、咨询电话:0796-****209
8、投诉电话:0796-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