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市智慧口岸综合管理平台项目EPC****检查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451-****3045 传真:0451-****3045
通讯地址:**省****岗区海星街3****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意见 |
| **市智慧口岸综合管理平台项目EPC****检查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 | **省**市公路口岸内 | **** | ******公司 | ****检查站出境通道建设扫描大厅,新增使用一套“固定式双模车辆安全检查系统PDS225-BS”,最大管电压2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3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精准识别藏匿人员和各类违禁品,实现快速不开箱检查。 | (一)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货车驾驶员一次通过剂量低于《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 143—2015)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车辆安全检查系统屏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要求,并定期检查安全联锁装置、警示设备、监控设施、急停开关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项目实施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X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考核,持证上岗,做好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