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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会议厅LED显示屏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4月3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公司
地址: **省**市**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湖境雅苑2栋6层608
被投诉人: ****大学;**世****公司
地址: ****市虹桥南路705号;**乌****开发区二期**街81号德港大厦B座20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255号百商国际A1-2304
五、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09月16****大学会议厅LED显示屏建设项目(编号:XJBTBJ[2025]1173号,包号:标项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多项货物的制造商从业人员数量存在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响应的技术参数及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鉴于本项目合同已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向责任人要求赔偿。鸟鲁木齐顺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依规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接部门为****司法局。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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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