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区赤石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
商品混凝土采购
合 同 文 件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需方、供方就 工程 采购及供应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货范围及签约合同价格
(一)供货范围及签约合同价格(详见下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预计供货数量 |
综合交货单价(元/m) |
预计 合价(元) |
备注 |
| N |
P |
T=P*N |
|||||
| 1 |
m3 |
||||||
| 2 |
m3 |
||||||
| 3 |
m3 |
||||||
| 4 |
… |
… |
m3 |
||||
| 税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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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合同总价(小写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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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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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交货单价
本合同为固定交货单价,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综合交货单价为工程施工现场车板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混凝土出厂价格、保险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税金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抵现场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驻厂监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包括其他运抵至乙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供货数量
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供需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供方没有按照货物进场计划供货,致发运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需方退还给供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需方提前通知供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变更、工程内容调整或甲方工作安排等任何原因,致使询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价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二、供货时间
合同供货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后,可提前结束供货。
三、交货地点
需方指定的本工程施工地点。
四、货款支付
(一)材料价款的结算
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当期收货凭证的汇总),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28日前到需方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
(二)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
①卖方于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后15日内持符合要求的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到买方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比例为本期结算总额的80%;②在第一次支付80%货款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再支付应付结算款的17%;暂扣应付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满30日内除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五、质量和履约担保
(一)质量保证金
供方所供货物的质保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按照需方当期应付结算款的3%暂扣,当期货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30日内由需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采用履约保函或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按照本合同金额的5%计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履约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并结算完最后一笔货款一直有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还供方。
六、质量要求
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
七、合同份数和生效日期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贰份,合同所有条款经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均无任何疑义,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过程中所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指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需方: (盖章) |
供方: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地址: |
地址: |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报价汇总表、单价计算表、货物质量承诺及服务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需方和供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供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供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供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标书代写
1.1.1.6 报价汇总表:指供方投标文件中各分项货物的报价汇总表。标书代写
1.1.1.7 单价计算表:指供方投标文件中各分项货物的单价计算表。标书代写
1.1.1.8 货物质量承诺:供方投标时对标的货物的质量做出的承诺。
1.1.1.9 服务承诺:供方在投标时对中标后现场和售后期间所能提供的服务承诺。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需方和(或)供方。
1.1.2.2 需方:指与供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供方:指与需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预计合同总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暂估合同总金额。
1.1.3.2 综合交货单价:单位货物的综合交货价格,是办理货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包括货物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是否包括卸车费。
(1)综合交货单价总体分为三种:固定综合交货单价、与网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与信息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本合同采用何种综合交货单价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2)固定综合交货单价:指合同执行期间,货物的结算价格相对固定,没有设定与之相关的挂钩价格。合同执行期间,固定综合交货单价仍可参照网价或信息价设定调价机制,规避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的违约风险。
(3)与网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指合同执行期间,货物的结算价格与国内具有权威性的行业网站当天发布的价格挂钩,可采用网价的固定浮动额或固定浮动比例两种方式计算得出,固定浮动额或固定浮动比例在供方投标时报出。在合同执行期间,与网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不设定调价机制。
(4)与信息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指合同执行期间,货物结算****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挂钩,可采用信息价的固定浮动额或固定浮动比例两种计算方式计算得出,固定浮动额或固定浮动比例在供方投标时报出。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信息价与市场真实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偏差,因此与信息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仍可设定调价机制进行价格纠偏。
1.1.4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指标、规格、图纸、第三方检验资料及说明文件。
1.1.5 验收:指合同货物到货后,通过需方及监理指定人员现场对货物数量、重量、外观质量进行的确认。
1.1.6 检验:指通过验收后的货物经现场取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业主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的性能复核。
1.1.7 技术服务:指供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交付后对需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供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满足使用要求,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缺陷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货物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文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单价计算表;
(9)货物质量承诺;
(10)货物服务承诺;
(11)其他合同文件。
1.3 合同的生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和供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即生效。
2.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符合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具体以合同协议书列明的供货范围为准。供方应根据货物名称、规格参数、品牌、质量要求、服务承诺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需方提供合同货物。
3. 货款支付
3.1货款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货物,经到货验收及检验合格后的货物款项,包括供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供方的合理利润。
3.2 货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供方支付货款:
(1)货款的结算: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当期收货凭证的汇总),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28日前到需方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
(2)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供方于结算后次月10日前持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到需方办理本期结算款80%的付款手续;需方于结算后第2个月10日前向供方再支付本期结算款的17%。需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银行转账支付。
4.质量和履约担保
4.1 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供方提交质量担保:
质量保证金采用当期结算款按比例暂扣方式。按照需方当期应付结算款的3%暂扣,当期货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12个月)满30日内由需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4.2 履约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需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供方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履约保函担保或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供需双方签订合同金额的5%计取,可设定最高限额。履约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并结算完最后一笔货款一直有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还供方。
5.质量要求和质保期
5.1 质量要求
货物质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具体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5.2 质保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但并不免除供方对所供货物质量负终身责任。
6.订货和交货
6.1 月计划
需方每个月20日前向供方提交下月采购计划,供方依此为备货依据,结算数量按实际到场合格品数量计算。
6.2 订货
需方在提交月度采购计划后,根据施工进度和库存情况分批次向供方下达订货单,供方按照订货单要求按时发货。如果当月订单总量超过月度采购计划的20%,且供方难以保证供应,需方不得以此追究供方供应延迟责任。
6.3 交货时间
对于混凝土、水泥稳定材料,需方应在浇筑的前一天向供方提交订货单,明确规格、数量、特殊要求、浇筑地点、预计时间等,确保供方能够落实生产安排,供方在发货前2小时应再次与需方联系确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4 交货地点
原则上货物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每车货物最多可卸3个地点,超过3个地点由需方承担额外运费。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验收和检验
7.1 到货验收
7.1.1 数量验收
货物的数量验收可以采用过磅计重、理论计重、方量验收等方式,具体的数量验收方法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需方有权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范围时,需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供方处以罚款,甚至解除合同。
7.1.2 外观验收
货物的外观验收按照货物执行质量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行。
7.2 取样送检
货物在需方质检工程师、物资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见证下,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取样,送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8.供应延迟与赔偿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3)酌情**交货时间;
(4****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
8.2 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包括:
(1)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
(2)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金,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未交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需方无须征得供方同意,可从供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金,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8.3 ****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
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需方在另行采购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8.4 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质量问题与赔偿
9.1 不合格品处理
9.1.1 外观不合格
不满足外观要求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也可要求供方更换符合标准的货物,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1.2 质量不合格
货物取样后,经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货物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供方接受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费用,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
(2)二次取样送检,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由供方承担二次检测费用;如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全部检测费用,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供方对第二次送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选定共同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进行第三次送检,由供方承担检测费用,第三次送检结果如果合格,需取得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认可,业主和监理的不认可仍视为不合格;
混凝土、水泥稳定材料不适用上述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9.2 质量问题的赔偿
9.2.1 因外观不合格、取样送检不合格导致退货,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并对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供应延迟赔偿条款约定向供方索赔;
9.2.2 对于已进入永久工程的货物,如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或经多方见证下抽芯取样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破除费用、重新施工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后果严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甚至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经权威机构坚定非供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9.2.3 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后 28 日内供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履约保证金和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处理方式,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0.环保与安全
10.1 供方所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部门规定限高限量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需方应提供给供方车辆和人员在现场的安全通道与环境,确保供方行车及人身安全;
10.2 供方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10.3 需方应在工地出口处提供洗车池及冲洗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车辆并协助车辆清洗工作,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10.4 供方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10.5 供方车辆人员进入需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运输车司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需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10.6 供方应定期对运输车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文明施工等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服务意识。
11.保险
11.1 需方建议供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需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需方建议供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供方负责。
12.责任和义务
12.1 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1 因工地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用量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以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12.1.2 需方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办理供方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临时停车占道许可手续,做好收货准备和收货人员的安排。货到工地后双方验货人员必须在场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保证及时卸货;
12.1.3 需方应按照本合同付款条件约定,按时向供方支付货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需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付而未付的货款从逾期之日起,由****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供方支付逾期利息。
12.2 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2.2.1 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条款、质量条款保证货物供应和质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需方可按照赔偿条款约定处罚供方或向供方索赔,供方须无条件接受。
12.2.2 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12.2.3 供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需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2.2.4 需方/监理单位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2.5 若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供方紧急供应时或实际需求超出当月采购计划时,供方应积极配合,尽可能满足供应。因此造成的供应不及时,需方不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12.2.6 供方应根据交货地点的道路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供应、运输应急预案,当发生道路拥堵、交通管制、车辆故障等情况时,启动应急供货预案,妥善解决供需矛盾,否则供方需承担需方停工待料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2.2.7 ****政府颁布的或以后颁布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管理规定,供方都必须遵照执行。
12.2.8 上述义务被认为供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权利瑕疵担保
13.1 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供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任何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13.2 供方须保障需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14.合同变更
14.1 需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2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各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 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6.合同中止/终止与解除
16.1合同的中止/终止
16.1.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6.1.2 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中止/终止,需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
16.1.3 违约中止/终止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约定同意**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且在需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需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3)如果供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规定的技术资料供需方认可。
(4)如果供方货物未能通过检验或试验,供方拒不承担责任。
16.1.4 由于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合同中止/终止。
16.1.5 ****政府监督部门提出停止供应合同货物时,合同终止。
16.1.6 在中止/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终止的部分。
17.不可抗力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10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 10 日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8.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过程中所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委员会申请仲裁。
19.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0.其它事项
20.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银行帐户,如****银行帐户,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方可。
20.2 合同双方应指定经授权的业务联系人,货物到货只能由需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其它人员的签收需方一概不予认可,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供方如需调换授权业务联系人,应在调换前3天以书面文件通知需方,并得到需方的批准后方可,否则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以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方授权人签字(盖章)的月度计划表、结算单、交货(收料)单、工作联系单等都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贰份,本合同所有条款经各方共同协商均无任何疑义;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1 合同价格
1.1.1.1 预计合同总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暂估合同总金额,不作为结算总价。
(1)预计供货数量: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供需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供方没有按照货物进场计划供货,致发运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需方退还给供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需方提前通知供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变更、工程内容调整或甲方工作安排等任何原因,致使询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价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1.1.1.2 综合交货单价:已包括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保险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包括货物出厂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泵送费。
(1)本合同综合交货单价采用(三选一):
√A:固定综合交货单价;
B:与网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
C:与信息价挂钩的综合交货单价;
(2)综合交货单价计算公式:
综合交货单价(A)=信息价(B)×{1×固定浮动率(C)};
信息价(B):****建设局发布的相应规格普通商品混凝土的含税价格。投标时以网发布的2025年10月价格为基准进行报价,合同执行期间供应商以该网发布的供货当月价格为基准计算结算价格;
固定浮动率(C):指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实际及本招标项目特点在信息价格基础上报出的固定浮动比例(%),上浮为正值(+),下浮为负值(-)。
1.1.1.3 调价机制
当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而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没有反映市场价格波动时,则按以下公式调整混凝土价格:
a=下载×100%
b=下载×100%
当下载>5%时,按照超过5%部分的比例,结合砂、石、水泥在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比重,核加或核减商品混凝土的下浮比例,混凝土价格呈上涨趋势时核加,下降趋势时核减。其中:砂参考“中砂”信息价,碎石参考“5-25mm”信息价,水泥参考“普通硅酸盐水泥42.5(R)(散装)”信息价。调价机制不考虑外加剂和柴油价格波动。
当下载<5%时,执行原下浮比例,不予调价。
当通过以上价格调整机制计算后仍无法真实反映混凝土市场价格时,供需双方可通过协商谈判解决。
1.2 合同的生效
需方和供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即生效。
2.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符合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具体以合同协议书列明的供货范围为准。供方应根据货物名称、规格参数、品牌、质量要求、服务承诺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需方提供合同货物。
3. 货款支付
3.1 货款的支付
(1)货款的结算: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一式四份)和《收货清单》(当期收货凭证的汇总),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25日前到需方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
(2)卖方于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后15日内持符合要求的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到买方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比例为本期结算总额的80%;在第一次支付80%货款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再支付应付结算款的17%;暂扣应付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满30日内除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买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若发现卖方提供发票为虚假发票、信息有误,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无法认证抵扣的,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待卖方提供合格真实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实无误买方财务同意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转账支付或六个月****银行承兑、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银行承兑、供应链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农行保理e融、工行云信、民生信融e)、招商银行(付款代理、招行云证)、**银行付融通、电建保理(电建融信工行、电建融信农行、电建融信建行、保理公司)等,响应人应予接受(贴息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3) 因甲方特殊原因或者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卖方对此应表示理解和接受,不得因此中断供货或者提出索赔。双方应**协商共同解决货款支付事宜,参与竞价供应商报价应考虑财政款拨付不到位产生的逾期费用。
4.质量和履约担保
4.1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当期结算款按比例暂扣方式。按照需方当期应付结算款的3%暂扣,当期货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30日内由需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4.2 履约担保
采用履约保函担保或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供需双方签订合同金额的5%计取,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履约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并结算完最后一笔货款一直有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还供方。
5.质量要求和质保期
5.1 质量要求
5.1.1 技术要求
(1)满足《商品混凝土》(GB/T 14902-2012)标准要求;
(2)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XG2-201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的要求。
(3)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4)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为准;
(5)混凝土泵送满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要求。
以上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5.1.2 原材料要求
(1)供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采购选用原材料,并自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供方混凝土拌合站必须配备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仪,对货场砂子和进场砂子及时抽检,禁止质量不合格的砂子进场;
(2)供方须保持完整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等资料,随时接受监理工****搅拌站的现场检查(包括对原材料的抽检和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抽检,并检查其内业资料是否与产品相对应),供方对此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辞;
5.2 质保期
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但并不免除供方对所供货物质量负终身责任。
6.订货和交货
6.1 月计划
需方每个月20日前向供方提交下月采购计划,供方依此为备货依据,结算数量按实际到场合格品数量计算。
6.2 订货
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前1天的20:00之前将本次需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他技术要求、浇筑部位、预计浇筑时间等,以供需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供方(需得到供方确认)。如果当月订单总量超过月度采购计划的20%,供方难以保证供应,需方不得以此追究供方供应延迟责任。
6.3 交货时间
供方在供货前2小时需再次与需方电话确认,并在供应过程中与需方业务联系人员随时保持联系,确定混凝土拌制出机时间和运输车辆的间隔时间。
6.4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市深汕特别**区赤石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现场。
7.验收和检验
7.1 混凝土数量按立方米(m3)计算;
7.2 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后,必须随车提供由供方签发的《混凝土送货单》作为交货依据(每次浇筑第一车还须带本次浇筑混凝土的配比单),能够准确地反映运输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使用部位、发货时间、到工地时间及卸货时间等信息;
7.3 到货验收数量以需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混凝土送货单》的供货数量为依据,需方有权核查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可以抽取供方的任意车辆过磅(每批次抽查过磅应不少于3车,误差取平均值),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过磅混凝土方量按照该批次混凝土配合比测出重量值换算取得;
7.4 若在抽查中发现供方存在单车方量误差平均值超过-2%时,则该结算期内供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单车误差平均值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若任何抽查车辆方量误差超过-5%,罚款5千元,连续抽查3车误差均超过-5%时,罚款5万元,供方须在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需方同意后实施,若一个结算期内抽查方量误差超过-5%的车辆达到5车时,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5 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试验员、材料员与供方代表共同验收,并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坍落度检测,合格后制作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及耐久性检测;
7.6 若发现运输车标识与厂家不符、送货单系伪造的,或者坍落度不合格的混凝土,需方不予接收,一律做退场处理;
8.供应延迟与赔偿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3)酌情**交货时间;
(4****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
8.2 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包括:
(1)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
(2)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金,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未交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需方无须征得供方同意,可从供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金,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8.3 ****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
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需方在另行采购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8.4 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质量问题与赔偿
9.1 不合格品处理
9.1.1 外观不合格
不满足外观要求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也可要求供方更换符合标准的货物,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1.2 质量不合格
货物取样后,经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货物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供方接受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费用,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
(2)二次取样送检,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由供方承担二次检测费用;如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全部检测费用,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供方对第二次送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选定共同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进行第三次送检,由供方承担检测费用,第三次送检结果如果合格,需取得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认可,业主和监理的不认可仍视为不合格;
9.2 质量问题的赔偿
9.2.1 因外观不合格、取样送检不合格导致退货,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并对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供应延迟赔偿条款约定向供方索赔;
9.2.2 对于已进入永久工程的货物,如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或经多方见证下抽芯取样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破除费用、重新施工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后果严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甚至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经权威机构坚定非供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9.2.3 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后 28 日内供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履约保证金和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环保与安全
10.1 供方所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部门规定限高限量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需方应提供给供方车辆和人员在现场的安全通道与环境,确保供方行车及人身安全;
10.2 供方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10.3 需方应在工地出口处提供洗车池及冲洗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车辆并协助车辆清洗工作,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10.4 供方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10.5 供方车辆人员进入需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运输车司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需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10.6 供方应定期对运输车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文明施工等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服务意识。
11.保险
11.1 需方建议供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需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需方建议供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供方负责。
12.责任和义务
12.1 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1 因工地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用量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以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12.1.2 需方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办理供方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临时停车占道许可手续,做好收货准备和收货人员的安排。货到工地后双方验货人员必须在场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保证及时卸货;
12.1.3 需方应按照本合同付款条件约定,按时向供方支付货款。
12.2 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2.2.1 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条款、质量条款保证货物供应和质量。
12.2.2 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12.2.3 供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需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2.2.4 需方/监理单位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2.5 若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供方紧急供应时或实际需求超出当月采购计划时,供方应积极配合,尽可能满足供应。因此造成的供应不及时,需方不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12.2.6 供方应根据交货地点的道路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供应、运输应急预案,当发生道路拥堵、交通管制、车辆故障等情况时,启动应急供货预案,妥善解决供需矛盾,否则供方需承担需方停工待料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2.2.7 ****政府颁布的或以后颁布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管理规定,供方都必须遵照执行。
12.2.8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供方应保证连续不间断供应,因供方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和人工、设备等经济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
12.2.9 为保证混凝土质量,批次浇筑方量超过100m3以上的混凝土或重要部位的混凝土,供方须派试验人员到需方现场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批次浇筑方量超过1000m3以上**量混凝土,供方需派调度人员到现场协调供应,以保证搅拌、运输、卸料等供应各环节协调一致;
12.2.10 当供应特种混凝土时,供方必须给需方施工人员作书面技术交底,注明混凝土在现场接收、运送、浇筑、养护等注意事项,并有技术人员定期到场进行指导。
12.2.11 上述义务被认为供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权利瑕疵担保
13.1 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供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任何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13.2 供方须保障需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14.合同变更
14.1 需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2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各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 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6.合同中止/终止与解除
16.1合同的中止/终止
16.1.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6.1.2 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中止/终止,需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
16.1.3 违约中止/终止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约定同意**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且在需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需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3)如果供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规定的技术资料供需方认可。
(4)如果供方货物未能通过检验或试验,供方拒不承担责任。
16.1.4 由于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合同中止/终止。
16.1.5 ****政府监督部门提出停止供应合同货物时,合同终止。
16.1.6 在中止/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终止的部分。
17.不可抗力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10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 10 日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8 供应商不良行为
18.1.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18.2.投标报价时间截止后,非采购人原因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标书代写
18.3.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或行贿行为的;
18.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标,骗取中标/成交的;
18.5.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或擅自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将中标合同进行转让、分包或转包的;
18.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标承诺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约保函、质量保函等信用担保的;
18.7.违反合同质量管理约定,擅自降低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18.8.违反合同服务期限约定,未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及未按期提供全部货物或服务,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等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
11.9.故意以员工、工人工资等问题挑起争议或纠纷,或鼓动员工、工人及其他人员实施围堵、闹事、请愿等干扰办公、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的:
18.****.供应商恶意投诉、起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行为的;
18.****.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18.****.其他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19 供应商不良行为约束
19.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供应商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条款及甲方后续书面要求。乙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并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发生任何上述不良行为。
19.2.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上述不良行为,甲方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受限供应商名录,受限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3年,并执行“两限”“两退”机制。
(1)单位受限,较大及以上事故分包单位受限期限为3年,一般事故分包单位受限期限为2年,受限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人员受限,根据受限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取消或限制受限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在各单位执行其合同项目管理的资格,期限与供应商受限时间一致。
(3)清退出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出事故项目部,并要求该分包单位在甲方其他在建施工项目全部停工整顿,由项目经理组织对其开展安全条件复核验证,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审核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复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出甲方所有在建项目。
(4)清退合同,发生一般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其在事故项目的所有合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分包单位,****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合同。
19.3.因乙方不良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 通知与程序
甲方认定乙方存在不良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具事实依据。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逾期未申辩视为认可。
甲方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最终决定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完成退场清算及受限供应商名录上报程序。
21 效力延伸
本条款效力持续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被列入受限供应商名录的,其限制期限及后续处****公司最新规定执行。
22.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过程中所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4.其它事项
2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银行帐户,如****银行帐户,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方可。
24.2 合同双方应指定经授权的业务联系人,货物到货只能由需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其它人员的签收需方一概不予认可,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供方如需调换授权业务联系人,应在调换前3天以书面文件通知需方,并得到需方的批准后方可,否则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供需双方授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需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供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24.3 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以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方授权人签字(盖章)的月度计划表、结算单、交货(收料)单、工作联系单等都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4 当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需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合同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24.5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贰份,本合同所有条款经各方共同协商均无任何疑义;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
附件1:保廉合同
保廉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确保深汕特别**区赤石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等时机,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国内外观光旅游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纪检组织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单位赔偿乙方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保证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投标或分包或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投标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公司湾区区域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2.双方其他约定: / 。
第六条 本合同作 混凝土采购 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深汕特别**区赤石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 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材料供应、运输、装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二、乙方人员在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入指定的卸货地点卸货。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施工时首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服从安全管理,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生产施工。
五、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查清事故原因。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应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乙方驾驶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作业内容、技术要求,需要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乙方进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管理,并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乙方运输车辆及相关混凝土浇筑设备进行现场指挥,保证车辆及相关设备安全有序的进入施工工点。
五、负责施工现场内的道理维护、临时道路的安全警示,保证施工道路的顺畅及安全通行条件。
六、有权对安全素质差的、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作业人员采取经济处罚和不准予进场作业的权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作业内容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具体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一、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听从甲方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相关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乙方若不服从甲方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诺所派遣作业人员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设备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若因操作证不符导致的人员或设备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有序进入相关工点作业。
五、乙方作业人员对施工场地内不安全的道路或违章指挥有权提出异议,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并对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方可作业。
六、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本工程作业条件的人员从事其相关的作业内容。
七、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正确使用。
八、乙方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乙方不能强迫从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太长,并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生产施工中如因乙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
十、在生产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及时向甲方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乙方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限速行驶,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以免路面状况不好、机械交叉作业、刹车失灵,危及现场人员、机械的安全,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第四条 此协议作为《深汕特别**区赤石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的附件,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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