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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歌舞许﹝2025﹞3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21MAEN563W8N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沈红亮 |
| 许可内容: |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申请。经依法开展前期勘察、公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供了相关行政指导。在歌厅筹备阶段,你单位依法办理了消防等相关手续。在相关准入条件完备后,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经审核验收,我局认定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证书编号: | - |
| 许可决**期: | 2025-12-10 |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5-12-10 |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7-12-09 |
| 许可机关: | **市******体育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数据来源单位: | ****旅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