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中环评〔2025〕11号
****设备科****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恒****基地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恒****基地建设项目位****开发区**片区(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项目于2024年8月21日由我局审批(怀中环评[2024]10号)。为依托本地生物质颗粒**优势,提高锅炉热效率,实现降本增效,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拟将原4t/h天然气锅炉变更为2.5t/h生物质锅炉、原10万套电力杆塔变更为10万套电力水泥制品,其他建设内容不变。项目变更后形成年产电力水泥制品10万套、年产智能配电设备5万台的产能。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建筑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智能配电设备项目挤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外排废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激光切割、焊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后由3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水泥制品生产及厂区运输扬尘采取有效措施后,其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不得超过0.0918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得超过0.1285吨,VOCs年排放量不得超过1.157吨。
4.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雨水、污水管网。项目锅炉废水和软化废水经沉淀回用于水泥制品项目搅拌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且****处理厂的进水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5.严格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水泥制品、除尘器收集粉尘、锅炉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外售或回用,暂存期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工程总平面布置,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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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