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锂能(湖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聚锂能科技锂电池电芯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
湖北-咸宁-通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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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锂能****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环境局

名 称: 关于****聚锂能****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聚锂能****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你单位报送的《聚锂能****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项目****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旁(东经114度26分32.34秒,北纬29度37分14.58秒)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2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处理厂进水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东侧邻发展大道,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1t/a、氨氮0.03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13t/a、非甲烷总烃2.464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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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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