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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1MA8PC6***1,法定代表人邓*,地址******经济开发区***业园*厂房。
我局于2025年10月2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14号、17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时,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引风机未开启,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 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公司2025年10月23日4号、14号、17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其中14号、17号、22号注塑机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引风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 2025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司2025年10月23日4号、14号、17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其中14号、17号、22号注塑机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引风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 2025年10月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公司2025年10月23日4号、14号、17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其中14号、17号、22号注塑机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引风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2025年10月23日视频证据提取单1份,****公司2025年10月23日4号、14号、17号、22号注塑机在生产,其中14号、17号、22号注塑机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引风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7.2025年10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公司注塑生产线及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所处位置的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维护。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12月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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