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字〔2025〕90号
****改革局关于**县城乡供水
保障能力提升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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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重新核准**县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请示》(宁惠源报〔2025〕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曾以宁发改字〔2024〕35号、宁发改字〔2024〕88号核准了**县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因建设规模变更较大,经审核,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及质量,优化调整城乡供水布局体系,加快城乡供水设施提升改造,强化县城供水设建设,同意建设**县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代码:****)。
二、项目单位:****。
三、项目拟建设地址:**镇、亭亮镇、明江镇、爱店镇、寨**、那楠乡、板棍乡。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亭亮镇、明江镇、爱店镇等3****水厂改建后供水规模分别达到5000m3/d,寨**、那楠乡、板棍乡等3****水厂改建后供水规模分别达到2500m3/d;****水厂供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涉及供水管网里程239.45km,另收****水厂。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总投资49085.9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0085.94万元,占总投资的20.55%,资金来源全部为业主自筹。资本金以外的39000万元,****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单位要加**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境和生态保护、集约和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设备购置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支持文件是《关于**县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手续的说明》等。
九、如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论证等相关手续。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项目重新核准后,原核准批复宁发改字〔2024〕35号、宁发改字〔2024〕88号作废。
请据此批复做好项目调整,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改革局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县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 项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 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设计 | √ | √ | √ | |||||
| 建筑安装工程 | √ | √ | √ | |||||
| 监理 | √ | √ | √ | |||||
| 设备购置 | √ | √ | √ | |||||
| 其他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进行招标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