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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新能源汽修专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公司
地址:**省**市**区**畔小区五号楼一单元1401室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省**市**街26号新天地写字楼21层
被投诉人 2 :****学院****学校)
地址:**省**市杭长桥南路27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1幢1-61室
五、基本情况
石****公司****学院、******公司****学院新能源汽修专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2025年11月27****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学院新能源汽修专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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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2025〕27号.pdf (3.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