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谢应玲、者成新、周子杰、陈志豪、鲁有明五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人:谢应玲,女,1984年11月7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0月15日15时50分,事故地点:**大道金珠盛景红绿灯交叉口;事故经过:谢应玲受店长陈燕华的安排,谢应玲****花园二店到镇南**店调拨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局责任认定为:谢应玲承担同等责任。****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结节撕脱性骨折;2.左冈上肌腱损伤;3.左肩关节损伤;4.左膝关节损伤;5.左膝擦挫伤。
2025年12月15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谢应玲拟认定为工伤。
二、事故人:者成新,男,1977年3月23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0月28日17时50分;事故地点:南****煤矿****公司井下坑道;事故经过:者成新在井下坑道搬运轨道时,轨道滑落砸伤左足。****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1趾骨骨折;2.左足第2-3趾骨远节骨折;3.左足第2趾骨中节撕脱骨折。
2025年12月15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者成新拟认定为工伤。
三、事故人:周子杰,男,2000年6月30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22日13时20分,事故地点:****体育馆;事故经过:****税务局与******公司男子篮球比赛中,在第一节争抢球时踩到对方球员脚背,导致左脚踝嵗伤。****医院门诊诊断为:踝部损伤。
2025年12月15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之规定,周子杰拟认定为工伤。
四、事故人:陈志豪,男,1999年11月23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22日19时30分,事故地点:**广场2号篮球场;事故经过:****税务局与县农业农村局男子篮球比赛中,在第三节争抢球时踩到对方球员脚背,导致右脚嵗伤内踝骨折。****医院诊断为:右脚内踝骨折。
2025年12月15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之规定,陈志豪拟认定为工伤。
五、事故人:鲁有明,男,1992年11月9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18日10时40分;事故地点:南****公司停车场;事故经过:鲁有明在南****公司停车场用消防车冲洗地面油污,操作过程中,高压水枪枪头失控直接击打在左眼部。诊断结论:①2025年11月18日县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离;②2025年11月19日,****医院诊断为:左眼脉络膜脱离。
2025年12月15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鲁有明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906。
****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