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大数据与会计综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结果公告的废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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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会计综合实训

基地建设项目结果公告的废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1、项目名称:****大数****基地建设项目

2、交易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商财采招-2025-60

二、原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网站媒体及日期:

本项目原中标结果公告于2025年11月28****政府采购网****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

三、废标原因:

****大数****基地建设项目,于2025年11月27****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司关于此项目的质疑材料已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

原中标单位为**源****公司,因******公司对结果提出质疑,****小组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质疑内容如下:

****小组在进行商务及技术符合性审查环节时,未能及时发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符合要求,继而未能做出投标无效处决,直接影响采购环节。现答复如下:****委员会复核,**源****公司、******公司所投液晶电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能效等级为三级,****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另外,****委员会全面仔细核查,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源****公司提供的液晶电视的节能产品证书已处于“注销”状态。质疑成立。

****委员会针对投标低价裁量标准不清晰、评审不作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答复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不存在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况,虽然有报价较低的情况,但不会影响产品质量,质疑不成立。

基于上述答复结果,评标委员会作出废标处理。经采购人确认并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决定此项目作为废标处理。

关于本项目后续相关事宜,请各投标人关注相关发布媒介。给各潜在投标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人:****

联系地址:**市东**学府路002号

联系人:顾老师

联系电话:137****5391

2、集中采购机构:****

联系地址:**市**路99****交易中心6楼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370-****692

3、监督单位名称:****财政局

地 址:**省****示范区中州南路366号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方式:0370-****567

五、质疑和投诉渠道:

本项目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如对结果公告有质疑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公司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若回复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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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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