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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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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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12-15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销禁燃禁储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保、教育、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政府、****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通告,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依法给予处罚。仍持有烟花爆竹的,****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对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局:110

应急管理局:031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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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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