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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津开环固转〔2025〕80号:关于中沙****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省进行利用的批复
发布机构: 生态****监测中心)
索引号:
文 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务服务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5-12-12
中沙****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以及****合实验区****管理局****执法局)《关于中沙****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将钒钛系废催化剂HW50(772-007-50)10吨转移至****公司进行利用,该转移许可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移出人相关方责任及义务,认真落实《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和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合实验区****管理局****执法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监管。
四、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我局将该危险废物转移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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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