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福****、**县龙****公司:
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理顺我县供水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税改革涉供水价格调整
根据《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的有关规定,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相关事项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
我县**原自来水供水价格所含水**费0.08元/吨停征,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为:
| 居民 生活用水 | “一户一表” 阶梯价格 | 23吨/月(含)以内 | 23吨以上-33吨/月(含) | 33吨/月以上 |
| 1.44元/吨 | 2.26元/吨 | 3.04元/吨 | ||
| 合表价格 | 11-5月:1.44元/吨 6-10月:1.59元/吨 | |||
| 非居民用水基础水价 | 1.79元/吨 | |||
| 特种用水基础水价 | 2.26元/吨 | |||
1.以上价格含增值税,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税相关成本费用。
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社会最低保障人员居民用水在基数内用水价格保持不变,按1.28元/吨执行。
3.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
4.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按照《****物价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霞价〔2018〕30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其中,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以居民生活用水合表价格为基础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终端水价中单列水**税相关成本费用
供水企业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时,应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并在水费账单中列清收费明细。其中,“水**税相关成本费用”需单列。根据《****财政厅****总局** 省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规定,当前城镇公共供水水**税征收标准为0.08元/吨。水**税改革后,群众用水负担总体保持不变。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供水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过渡衔接、收费公示、账单调整及用户解释工作。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