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经抽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9月1日,抽样单编号:DBJ253********344640。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1****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9月1****商贸批发市场处的邢留涛购进大葱26斤,经****公司于9月1日抽检该批次大葱3.44kg,剩余均已销售完毕。****超市(个体工商户)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大葱进行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超市(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大葱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该批次大葱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5〕218号。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超市(个体工商户)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