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网于2025年12月9日与12日接****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聚焦****MRI等设备采购项目(****)及CT采购项目(N510********00271****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显示,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全部投诉事项,均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具体项目中标结果和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MRI等设备采购项目
附件 附件CT采购项目
附件 附件相关质疑和投诉的条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025年11月13日,****财政厅****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七)供应商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不成立提起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是把“滥用救济权利”与“正当维权”区分开来:只要供应商在一年内被认定有3 次及以上“查无实据”的投诉(**范围合并计算),就触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一行政处罚,并不再需要证明其主观恶意。要点如下:
1. 主体:****政府采购、曾经提出过质疑并进一步提起投诉的供应商。
2. 时间窗口:任意连续 12 个月,不是自然年度。
3. 空间范围:**范围内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查无实据”结论累加计算,不局限在同一省份或同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