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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送审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内容公示如下:
一、定价依据
根据《**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制定。《**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政府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指导价标准
依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制定保障性****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核定收费标准
1.步梯楼:核定收费标准为0.90元/月/平方米。
2.电梯楼:核定收费标准为1.39元/月/平方米。
(二)上限收费标准
1.步梯楼:上限收费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
2.电梯楼:上限收费标准为1.50元/月/平方米。
四、有关收费事项说明
保障性****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县**执行上限收费标准,乡镇执行核定收费标准。
(一)县**及乡镇**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结合小区物业服务要求,按照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约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限收费标准及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县**及乡镇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于上限收费标准及核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可结合约定的物业服务要求,按照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及核定收费标准确定;低于上限收费标准及核定收费标准的,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执行。如确需调整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及乡镇已报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已备案收费标准执行;未经备案且低于上限收费标准及核定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确需调整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物业服务人调整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的,应当及时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如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负责解释。
六、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5日-2026年1月14日。
七、公示期间如对方案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为确保意见或者建议真实有效,便于我委及时反馈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联系方式:县政府第二办公楼二楼202****委员会价格岗(联系电话:0898-****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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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