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公司:
你司关于“**市**区**东进三级渔港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市**区**镇东进村南侧4.4969公顷海域,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7232公顷、港池用海3.7737公顷,用于建设**市**区**东进三级渔港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渔业用海,二级类为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用海期限为40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市**区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市**区**东进三级渔港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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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区**东进三级渔港工程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E)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
| 1 | 25°16′47.038″ | 118°58′48.133″ | 5 | 25°16′52.328″ | 118°58′47.633″ | ||
| 2 | 25°16′48.460″ | 118°58′57.872″ | 6 | 25°16′52.266″ | 118°58′47.210″ | ||
| 3 | 25°16′49.102″ | 118°58′57.759″ | 7 | 25°16′47.741″ | 118°58′48.443″ | ||
| 4 | 25°16′53.689″ | 118°58′56.948″ | |||||
| 内部单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 防波堤兼码头 | 非透水构筑物 | 1-2-3-7-5-6-1 | 0.7232 | ||||
| 港 池 | 港池、蓄水 | 7-3-4-5-7 | 3.7737 | ||||
| 宗 海 | 1-2-3-4-5-6-1 | 4.4969 | |||||
抄送:自然**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局,****办公厅、******厅、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局,****总局****税务局,****总队,**市、****政府,**市、**区自然**主管部门。
202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