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2027年度**区东部**市政桥梁定期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技****公司
地址:**省**市**区**街道临港路10号联东U谷三期4幢
被投诉人:******管理中心
地址:**市**区区府路112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中技****公司就“2025-2027年度**区东部**市政桥梁定期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根据2025年10月24日******管理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内容,判定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荣誉证书为不符合“企业荣誉”认定要求,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注明评判荣誉证书是否为企业荣誉相关条例依据,故进行投诉。
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的企业荣誉相关证明材料《**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1、此证书标题为荣誉证书,满足招标文件所述根据****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投标企业荣誉。2、此证书颁发部****信息化厅,满足招标文件所述要求:省级及以上,****政府所述的部、委、办、局(厅)授予的荣誉。此证书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请求:对投诉人荣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有效确认并对其他单位荣誉进行复核。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内容,并****信息化厅有关“**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事宜的回复,本机关认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化厅作出的企业认定,****政府表彰荣誉范畴。虽然投诉人提供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标有“荣誉证书”字样,但其实质性内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未标注“荣誉证书”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是相同的,因此不能仅因投标人提供的证书上有“荣誉证书”字样而单独予以作为企业荣誉计分。因此,投诉人提出的“证书标题为荣誉证书即应认定为企业荣誉”的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评标过程中,****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企业荣誉材料进行了统一标准的打分,未发现存在评分错误的情况。同时结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关政策,对所有提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的投标供应商给予统一标准的评审判定,程序合规,符合公**则。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2025-2027年度**区东部**市政桥梁定期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经审查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若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回复。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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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1).pdf (1.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