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梵(**)****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嘉梵(**)****公司真空机组和汽车零配件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金茂源(华东)表面循环经济产业园301栋厂房第2层建设化学镀镍生产线2条、硬铬生产线1条,并建设喷砂、喷涂(包括固态喷粉、水性纳米涂料喷涂)等配套加工工序。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汽车配件200万件、真空机组配件3000吨的生产规模,年表面处理总面积15.015万平方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使用水性纳米涂料和塑粉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采用低铬(钝化液中铬酸酐含量低于5g/L)或三价铬钝化、镀槽配备槽液回收工序以及多级逆流等先进工艺,禁止选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加强生产管理和节水控制,有效提高**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项目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按照“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废气喷淋装置的槽、罐、管线,并安装在线 pH 计、泵流量监控装置或用电工况监控装置。
本项目除油、反刻及镀铬工序产生的铬酸雾收集经“铬酸雾回收+二级碱喷淋(焦亚硫酸钠还原+氢氧化钠沉淀去除)”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化学镍工序产生的碱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和氨气经“二级喷淋塔(两级氢氧化钠中和去除)”装置处理达标后一道并入55m高烟道DA001排放;本项目喷砂废气和喷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在公共烟道内单独套管由5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涂废气采用“干式过滤棉”处理后与表干烘干废气共同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在公共烟道内单独套管由5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标准执行,氯化氢、铬酸雾、氮氧化物、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厂界铬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园区****中心处理(部分回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排放至护场河;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公司处理。你公司需明确中水回用具体回用工段,配备新鲜水及回用水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率应不低于56.25%,并定期向华东表面处****管理部门进行用水量和水质情况报备,中水回用主要水质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应用水标准,同时对于电阻率、总可溶性固体等参照执行《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相关水质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并确保贮存设施容积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产生的废石英砂、集尘、废塑粉、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制备)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含铬废液、废化学镍槽液、废洗槽废液、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包装瓶、废喷枪清洗废液、废弃抹布及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租用的生产车间(包含危废暂存库、危化品暂存间)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园区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本项目新增总铬、六价铬指标在**目前剩余的重金属减排量中实施替代。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处理中心处理量/外排量):废水量≤11554.7/4775.7吨、化学需氧量≤11.241/0.239吨、悬浮物≤4.206/0.048吨、氨氮≤0.016/0.016吨、总氮≤0.056/0.056吨、总磷≤0.123/0.002吨、总镍≤0.0192/0.0002吨、总铬≤0.1575/0.00016吨、六价铬≤0.1102/0.00011吨、氟化物≤0.0463/0.024、石油类≤0.995/0.005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83/383吨、化学需氧量≤0.134/0.006吨、悬浮物≤0.077/0.002吨、氨氮≤0.013/0.0003吨、总氮≤0.017/0.003吨、总磷≤0.002/0.00006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063吨、镍及其化合物≤0.001吨、VOCs≤0.001吨、氟化物≤0.0007吨、氯化氢≤0.047吨、氨≤0.051吨、铬酸雾≤0.00042吨、氮氧化物≤0.011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98吨、镍及其化合物≤0.001吨、VOCs≤0.0012吨、氟化物≤0.0002吨、氯化氢≤0.032吨、氨≤0.021吨、铬酸雾≤0.0009吨、氮氧化物≤0.00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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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