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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发布机构 | **** |
| 内容概述 | |||||
****管理局: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1日向我局****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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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537 传真:0916-****109
通讯地址:**县****段****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