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县坤****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县青石镇行政区域内枯死松树清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县坤****公司
2、地 址:**省**市**县天马街道周塘村大坞排3-3号
五、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4-2025年度**县青石镇行政区域内枯死松树清理服务项目采购金额****000元,于2024年11月18日开标,****公司参与投标,**县****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00元。2024年12月6日**县****公司向你单位支付了“疫木招投标标书制作费”0.7万元。**县****公司向竞争对手支付标书制作费,此行为违背了投标人应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公司在该项目上并非独立竞争关系,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县****公司郑海军(投标负责人)、你单位胡军政(法人代表)均承认在本项目投标中,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你单位胡军政一人制作完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23,52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3、****政府采购活动;4、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373
附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坤****公司.pdf (578.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