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在山****公司厂区会议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4〕657号)等文件要求,山****公司主持召开了《山****公司年产10000吨水滑石项目(一期)》节能验收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有三位评审专家(名单附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代表。
会议期间,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的介绍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并进行现场查验,对照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报告和节能验收报告,经质疑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情况
1.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现场查验,未发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节能报告》要求。
1.项目一期主要建设水滑石生产线及水处理车间,购置反应釜、改性釜、闪蒸干燥机、浆式干燥机、真空带式压滤机等主要耗能设备。达产后一期达到年产5000吨水滑石,副产氯化钠6000吨,碱式碳酸镁930吨的生产能力。经现场查验,项目一期产品方案、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
2.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技术参数未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等满足《节能报告》的要求。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和蒸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的要求。
5.能效水平:项目水滑石单位产品能耗为685.28kgce/t,项目产品无能耗限额标准。
6.能源消费量:根据设备运行功率计算,项目一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426.42tce(当量值);4131.55tce(等价值),低于项目节能报告批复一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522.29tce(当量值),4376.68tce(等价值),符合节能验收要求。
三、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一致同意年产10000吨水滑石项目(一期)通过节能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项目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16日
建设单位:山****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