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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2-15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予以初审,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6日(10个工作日)
名 称: ****
地 址: **省****县鱼城街道鹅村河路6号2层1号
经 济 类 型: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 营 范 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夏昶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违反法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
电 话:0834-****153
受理人姓名:杨光照
地 址:**县鲹鱼河镇政通路115号
邮 编:615200
******旅游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