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15 16:55
各镇街,****管理部门,各烟花爆竹经销单位:
为****开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市场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政府****中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开发区202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安全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专****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二层以上住宅楼的一楼商品房内;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烟花爆****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220kV****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第4.2条的规定。
5.经营场所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烈辐射的采暖设备,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为2个设置点,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m2)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 10 | 50 | 50 |
| >10且≤15 | 70 | 70 |
| >15且≤25 | 100 | 100 |
| >25且≤35 | 140 | 140 |
| >35且≤50 | 190 | 190 |
| >50且≤70 | 250 | 250 |
| >70且≤200 | 300 | 300 |
8.****商店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必须设置销售专柜,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商店内烟花爆竹数量不应超过100箱,且符合上表的规定。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包装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信息,否则不能进入市场。
10.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11.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且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1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13.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在零售场所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看护人员等其他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5.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路段、地点
1.**内禁止销售区域范围:**东外环,西至通霍铁路,北至罕山大街。
2.住宅小区内禁止销售。
3.集贸市场内禁止销售。
三、申办程序
1.窗口受理
(1)受理时间: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9日(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早8:30—12:00,下午14:30—17:30。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申请材****开发区****中心21号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南侧入口进入)提交申请材料,并现场签承诺书。
****服务中心排号设备排队取号,也可通过蒙速办APP(取号路径:办事—排队取号—****开发区****中心—****事务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临时))取号,选取一种方式即可,号码当日有效,窗口按照排队取号顺序依次受理,过号作废。
(2)受理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店(点)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附件1);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拟经营地址整体外观照片(体现出楼层;四周情况);
④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含有烟花爆竹零售)。
****开发区****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烟花爆竹临时销售零售店(点)的申请材料,****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零售店(点)进行现场核查。
2.提交补充材料
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23日(周六、周日不办理)早8:30—12:00,下午14:30—17:30,现场核查通过的单位负****服务大厅西侧21号窗口提交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已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发证
2026年1月28日—2026年1月30日,****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为审核通过、补充材料提交齐全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发放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服务大厅西侧21号窗口领取。
四、临时销售时间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点)的销售时间为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3月3日,许可证到期后,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对临时销售烟花爆竹店(点)的监管要求
1.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和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摔炮、砸炮、拉炮、擦炮、发令纸;严禁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严禁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3.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4.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转让、转借、出卖给他人。
5.禁止在居住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即“三合一”或“多合一”建筑)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经销烟花爆竹。
6.严禁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将撤销其经营许可,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并将联合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各镇街、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应按属地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对烟花爆竹零售市场进行严格管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业务受理必须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不接受其他人替办、代办。
2.当两处零售店(点)距离不符合要求时,以大厅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先到先得,后办理的不予批准。
3.当零售店(点)不符合要求,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按首次办理要求重新办理。
4.提交补充材料时,若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等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予审批通过。
5.安全教育培训需经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市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请各申请人自行联系参加培训。
6.请各申请人认真阅读本文件通知,按要求选择经营地址,提交申请材料,因提供虚假材料、选址不合格、与已批准及已符合条件的零售店(点)距离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不能通过审批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七、举报机制
**市应急****支队对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建立举报机制,举报电话:0475-****720。
2.**市培训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2
**市培训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所在地 |
| 1 | **弘扬职业****公司 | 133****6222 | 开发区 |
| 2 | **市****公司 | 186****5858 | 开发区 |
| 3 | ******公司 | ****397 | **区 |
| 4 | **县天诚安全生产****公司 | 185****2511 | **县 |
| 5 | **安普****公司 | 151****4112 | ** |
| 6 | **安易达****公司 | 199****6832 | ** |
| 7 | **福诚****公司 | 176****9966 | 科左中旗 |
| 8 | **市****公司 | 0475-****357 | **市 |
| 9 | ****学校有限公司 | 157****8600 | **市 |
| 10 | ****学校 | 151****3250 | **市 |
注: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