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疑供应商名称):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9时19分收到贵方以邮寄****公司代理的****智****中心设备采购(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一:关于该项目在2025年12月05日公布的中标****公司****以****668.00元的价格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我司认为中标方报价涉嫌低于其成本,可能无法诚信履约,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复:本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过程合法合规,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5明确约定了异常低价审查情形“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条款,****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本项目并未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委员会核实且认可,符合采购需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能仅将参保人数等同于从业人数。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从业人员数量、参保人数作为资格要求或履约能力评审指标,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中并没有包含企查查,因此从企查查等非官方查询渠道获取的参保人数信息并不能作为本项目判定供应商资格或履约能力的依据。
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小组由专业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过程全程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公平、公正的审查,评审记录完整可追溯,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采购文件及后续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履约验收条款全程监管,充分保障项目履约质量,确保项目质量达标。若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将依据合同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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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pdf (1.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