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划定**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二、根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为164782.67h㎡,共702个图斑,县内10个乡镇均有涉及。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登记表
3.**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分布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