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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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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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置特殊消防系统、便携式数据处理器、稀释风机等一批闲置资产
****
挂牌价: 20.5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1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9
项目负责人: 姜林珍
联系电话: 010-****3064-8010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联系人: 肖经理
联系电话: 182****0908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110********152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拟处置特殊消防系统、便携式数据处理器、稀释风机等一批闲置资产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维吾尔自治区****市 |
评估机构 | **卓信大华****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5-01-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2-09 |
评估值(万元) | 20.56 | 账面价值(万元) 0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意向受让方踏勘标的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丁先生 187****7575。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 3、本项目按资产清单项数处置,受让方拉运交割以清单项数为准,此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13%),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366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殷宇龙 | 成立日期 2008-11-14 |
注册资本 | 6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2919152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水力发电;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水**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00085X6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4-11-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18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31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33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1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12-2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交割。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携带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持意向受让方介绍信、营业执照及其它能证明意向受让方指定人员的材料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需留存影像资料,并签订《踏勘确认书》,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或拒绝履约,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相关附件。(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6)受让方须支付转让方合同价款3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在拉运期间未发生下文第(8)、(10)条以及转让方未受到当地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拉运交接完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7)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8)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提货时必须持合同原件、提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交付证明,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战争、暴雨等)或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期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双方协商可适当**时限。非上述情况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每逾期一日,需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付款金额1‰的场地占用费,最多不超合同总价的30%,且标的资产缺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30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全额扣除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责任的权利。(9)受让方须自备车辆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标的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10)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开展清运工作,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11)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服从转让方组织的相关培训,标的资产拉运完成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作为标的资产交接完毕的证明。(12)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3)标的资产按照废旧物资进行转让,不存在可再次利用的核心部件,若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的任何零部件拆解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不恰当行为产生的安全、产权等纠纷,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4)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数据、凭证、变更说明、催告函等)交接,均应以书面形式(纸质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扫描件、电子文档通过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发送)进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1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