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2025)3315-17****公司**省**市**区**街****004房产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曲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 资产描述 |
****公司闲置房产一批分别转让,共21个标的
|
||
| 实物类别 |
房屋土地
|
||
| 标的名称 |
(2025)3315-17****公司**省**市**区**街****004房产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
|
||
| 地址 |
**省**市**区**街****004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8.93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无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3.338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意向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竞买人应当自行勘验标的,对照标的物特性,自审自查自身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告资格条件要求。受让方如有不满足公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资格要求的情况出现,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转让方、拍卖人概不负责。
2、受让方须全额付款购买,转让方不接受贷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本次****集团有限公司闲置房产一批,共21个标的,详见附件明细表,**市**区住宅2套、商服9套、办公2套、托幼1套、其它1套,合计15套。住宅2套,面积109.46平方米,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商服9套,面积7007.02平方米,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办公2套,面积988.17平方米,拥有房屋所有权证1笔、不动产权证1笔;托幼1套,面积2500平方米,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其它1笔,面积408.77平方米,拥有不动产权证。
2、受让方需要自行了解并确认当地购房相关政策及限购条件,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对此不做任何承诺,一经报名参与项目,即表明受让方****政府购房政策,拍卖结束后不得毁拍,不得变更受让方名称,否则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及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且转让方有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3、标的具体情况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应前往标的展示地点查看。意向受让方可在公示期工作日间内提前预约转让方电话 0432- ****9612,136****7765(工作日时段8:00-11:00,13:00-17:00)进行现场踏勘(法定节假日除外),因标的勘验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拖欠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请竞买人自行查询,费用自理。请意向受让方对现场实物核对无误后,再参与该项目竞拍,转让标的以现场踏勘时确认标****机关确定并核发的证书为准。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因自身问题无法履约的,包括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合同、拒付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竞买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一旦在产权交易机构报名成功,视为竞买人完全接受、认可该房产在拍卖前的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证照、建筑结构、质量、水电气暖设施及相关拖欠费用等,拍卖标的不含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拍卖成交后表示受让双方对现状的认可,价格等其他事项不做调整。 4、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人情况,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 5、拍卖成交后,转让方负责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手续及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各自承担。房屋所拖欠水、电、气、暖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可提供 9%增值税发票,具体以转让方开具发票为准。 7、意向受让方须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空白合同模板)条款中全部内容,再报名缴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毁拍,否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8、转让方只接受全款购房,不接受贷款。 9、拍卖成交前房屋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缴纳。拍卖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委托方给予配合。 10、《****公司闲置房产一览表》中第11项**区土城子101号楼1层网点房证面积927.15平方米,出售面积241.73平方米;第12项**区土城子街161栋楼网点房证面积5987.4平方米,出售面积1518.39平方米;第13项**区土城子街160栋楼网点房证面积4513平方米,出售面积1763.13平方米。若竞买人竞拍以上第11、12、13项中的房产,参照明细表中的房间号对应的数量(面积),具体详询委托方。拍卖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转让方无息退返给买受人所交房款费用,风险及其他费用受让方自担,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公司闲置房产一览表》中第7项**区新**街道长青**胡同、第10项**区**街综合楼、第12项**区土城子街161栋楼网点****003号房间、****004号房间、第13项**区土城子街160栋楼网点****003号房间、****004号房间、第14项**区龙东小区58号楼4号网点、第15项**区**路480-126号等以上房产,转让方已于2025年11月13****法院对占用人下达《****法院公告》限期15日内搬离,否则依法强制执行,转让方不保证房屋交付时间,如受让方支付全款后较长时间内(30日以上****法院执行交付房屋,竞买人可以解除合同,转让方仅承担全额无息退款责任,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请谨慎参与拍卖。意向受让方竞拍以上房产拍卖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转让方无息退返给买受人所交房款费用,风险及其他费用买受人自担,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标的拍卖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可在交纳完拍卖佣金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5个工作日内缴纳拍卖佣金至****,否则保证金将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3、拍卖转让按照成交价款的3%收取拍卖佣金,协议转让按转让底价的0.8%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不进行调整,不退不补。买受人在拍卖结束5日内交纳拍卖佣金至****,否则交易保证金将不能转为货款的等额部分,同时按中拍平台发布的《网络拍卖规则》第七章处理。 14、本期如未征集到买受人的标的,继续延展,具体详见**产权交所网站信息批露,拍卖时间以中拍平台公示为准,具体可联系拍卖机构: 183****5721、043****83809。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意向受让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竞买人应当自行勘验标的,对照标的物特性,自审自查自身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告资格条件要求。受让方如有不满足公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资格要求的情况出现,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转让方、拍卖人概不负责。
2、受让方须全额付款购买,转让方不接受贷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7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13个周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