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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夏*****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银,主要从事黄沙、石子等建材销售,地址**县****加油站南侧50米。
我局于2025年11月17****经营部进行了调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内露天堆放黄沙、石粉和石子物料面积约230m2,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5.2025年11月17****政府工作人员侯*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部在堆场内露天堆放了总面积约230m2的黄沙、石粉和石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营部: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堆场内的黄沙、石粉和石子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上述整改要求需在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