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3号
当 事 人:****工程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1102MA0YW7QN5T
地 址: **省**市**区陆家镇**村17-105-48
法定代表人: **斗 性别: 男 联系电话:133****1199
身份证号码:211********1080319
本机关于2025年08月12日对****工程队未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承包辽河**曙光小区建设项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施工中存在拖欠劳动者李大勇、崔学秋、**、初文辉、刘飞、苏芳侠6人劳动报酬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柒仟零柒拾柒元(小写437,077.00元),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的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决定:你****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拖欠李大勇、崔学秋、**、初文辉、刘飞、苏芳侠6人劳动报酬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柒仟零柒拾柒元(小写437,077.00元)。(拖欠工资名单及金额详见后附工资表)。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